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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章程
(2006年6月28日第四次成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是由北部湾地区中的城市自愿参加,各有关经济实体参与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协调组织。
第二条
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以加强北部湾区域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加速北部湾经济圈的形成和发展,加快区域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步伐,推进区域经济的强劲增长为宗旨。
第三条
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简称北部湾经合组织。英文名称:The
Beibu Gulf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 BGOEC )。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四条
平等自愿的原则。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单位,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互利互惠的原则。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致力于解决成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致力于发挥成员的比较优势,促进区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相互投资和贸易中,应做到诚实守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条
讲究实效的原则。区域经济合作应从实际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务求实效。
第七条
逐步推进的原则。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逐步构建北部湾经济圈。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八条
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目标与任务是:
1、树立北部湾形象,共创北部湾品牌,共建北部湾经济圈,促进本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促进区域中心城市的壮大,增强区域的经济实力;
2、研究北部湾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战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3、研究区域经济合作互利互惠政策,促进区域内相互投资和贸易、经济联合与协作协调发展;
4、协调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发展;
5、加快海洋水产业、海洋油汽业、亚热带农业、滨海旅游业等区域特色产业的合作研究、开发进程,促进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6、创造条件,积极构建区域高速信息网络、立体交通网络和区域性市场体系;
7、促进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共同利用、共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8、共同塑造和推介北部湾的整体形象,提高北部湾经济圈在国内及东南亚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
第四章
成员
第九条
凡北部湾地区的有关城市和经济实体,都可以申请加入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经合组织须向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联络处提出,经成员大会批准后成为正式成员。
北部湾地区县(市)申请加入的,须经所属地级市同意。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有权参加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对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成员单位为在成员单位间投资的企业提供与本地企业同等优惠的投资政策和服务。
成员单位必须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经过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大会同意,可以退出。
凡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一年内不参加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大会是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最高协调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任主席方轮流主办。其他成员城市若要求组织召开,可向联络处提出,由常任主席方审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常任主席方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设常设主席方和会议主席方。常设主席方由湛江、北海、海口三市担任,会议主席方由年会的主办城市担任。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的职责是:
1、研究和商定成员之间经济合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重大的协调措施;
2、研究区域的经济发展战略,商讨区域经济合作规划;
3、向上级政府反映区域中出现的问题,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4、决定下一次召开成员大会的城市;
5、审定联络处提出的年度经费预算。
常设主席方的职责是:
1、分别主持召开第一、二、三次成员大会;
2、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与会议主席方一起履行成员大会的职责;
3、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与会议主席方一起协调解决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大突发事件。
会议主席方的职责是:
1、与常设主席方和各成员协商,确定成员大会的议题、议程和召开时间,负责成员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会议文件;
2、主持召开成员大会;
3、向下一次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的议事规则:成员大会必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参加,通过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成员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
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设联络处,作为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办事机构。联络处设在湛江,联络处主任由湛江市、副主任由北海市、海口市、会议主席方负责北部湾经合组织事务的部门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络处的职责是:
1、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处理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检查督促成员大会确定的合作项目和其他事项的落实;
3、组织和指导多层次的经济合作活动;
4、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探讨区域经济合作规划,提交成员大会讨论;
5、负责宣传北部湾经济合作组织的整体形象,提高其知名度,扩大其影响;
6、定期编印经济合作组织信息简报,通报区域经济合作动态,交流区域经济合作信息;
7、收集整理北部湾区域各单位发展经济的政策和优惠条件,汇编成册,并提出利用的意见和设想;
8、向成员大会提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报告。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期间,会议费由会议东道主承担,与会人员交纳300元/人的会务费。
第二十条
联络处的活动经费由成员承担,常设主席方每年拨款3万元,其他城市和经济实体每年1万元,于当年的3月底前汇入联络处的专用账户。联络处办公场所由湛江市政府无偿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过参加创立大会的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会议主席方提出动议,参加成员大会的成员单位一致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常设主席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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